民航两用物项出口凭证办法征求意见,先核对主体与用途
商务部介绍民航领域两用物项出口凭证制度草案,拟便利符合条件的维修、维护、租赁等出口。文件处于征求意见阶段,不能据此直接按新流程出货。
- 来源发布日期
- 本站核对日期
- 来源
- 商务部
- 进展与适用说明
- 征求意见稿 · 尚非新流程已实施通知
本文目录 · 4 个部分
适合谁看
航空公司、飞机维修企业及航材进出口企业
发生了什么
草案按主体和出口情形设置适用范围,拟对部分维修、替换及备件等出口采用登记取得凭证的方式。
草案同时涉及通关、出口后报告、文件保存及监管要求,便利措施不代表免除合规义务。
下一步核对什么
- 按企业资质、物项及维修或租赁用途核对草案范围,现阶段仍按实际有效规定办理。
- 跟进正式文本及生效安排,准备物项、用途、交易方和文件留存资料。
来源与原文
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负责人就《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答记者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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